2007-10-25

王金波:我在监狱里剃光头纪念“六四”15周年

写下这个题目,我知道很多人会感到不解:“难道监狱里犯人不剃光头吗?”不错,现在中国绝大多数监狱的犯人都剃光头。今年我的临沂老乡陈光诚就曾因在监狱里拒绝剃光头而遭毒打。

2002年2月21日我被押解到山东省监狱的当天就被剃了光头。当时全监狱没有一个犯人例外。可是,后来我仔细阅读了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以12号令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其中第21条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也就是说,犯人完全可以不剃光头。于是,我在3月12日被分配到第一监区以后,开始向警察表达我的观点:强迫犯人剃光头是违反《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第一监区主管犯人改造的副教导员刘宏利声称这是监狱根据上级的规定所做的统一安排,所有犯人必须服从。但我坚持认为犯人可以不剃光头。刘宏利除了继续跟我打官腔外,不肯松口。不过,我不会放弃,我一再向刘宏利提这个问题,要求他向上级反映。

约半年之后的9月3日,在第一监区车间的工地上,午饭前犯人集合点名时,监区长兼教导员张磊光向全体犯人宣布了两条新的规定:免蹲、留发。免蹲就是犯人跟警察谈话时不再必须蹲着(必须蹲着的规定是我明确拒绝遵守的);留发就是不再剃光头,可以留平头或寸发。张磊光说,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服刑人员人权的尊重。

其他监区也在同一时间宣布了这项新规定。从此以后,山东省监狱的全体犯人都不必再剃光头,纷纷留起了平头或寸发。即使仍有个别犯人剃光头,也不再是被别人强迫,而是因为头上有病或其他原因。我也曾剃过两次光头。第一次是2003年11月我从禁闭室出来之后,因为十几天未洗头就剃了光头,警察对此没有多说什么。第二次是2004年6月3日,但这次警察却不愿意了。

虽然1990年起每年的6月4日我肯定都会想起那场大屠杀,但用某种仪式来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却是从1997年才开始的。自1997年开始,每年的6月3 日或4日,我都把理发作为这个具象行为(即使是1999年被非法拘禁期间、2001年被关在看守所期间也没有停止)。在山东省监狱,2002、2003两年,我分别是用剃光头和理平头来举行这个仪式的。2004年,我将在监狱里度过最后一个“六四”纪念日,而且是15周年纪念日,我想用一种能引起人们注意的方式来纪念。

当时第一监区工地上有一个专门给犯人理发用的理发室,由一个当过十几年理发师的犯人负责理发。理发用的推子平时禁止放在监室,除非周末或事先跟“积委会”(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犯人打招呼才能带回监室。所以,平时不出工的犯人要想理发,要么去工地,要么周日上午在监管大院找“学雷锋小组”的犯人,要么事先打招呼让犯人专门从工地带推子回来理。我从2003年9月起留在监室不再出工,以上3种方式都用过。

我所在的监室有一个跟我关系不错的宁夏籍回族犯人叫赵志珂,虽然没有当过理发师,但理发手艺不错,经常给别的犯人理发。“六四”前一周左右,我跟他说我的头发长了,该理了,让他方便时带推子回来给我理。他说他只能去他原来所在的第七监区去借推子,这需要抽空才能办到。我说好吧,不用急,过几天也行。虽然此后几天我几乎天天跟他提起这事,但他连续几天加班,老是没机会去第七监区告诉他认识的犯人。6月2日这天他说明天不用加班了,我说那好吧,明天拿回来理吧,别再拖了,我的头发已经够长了。3日下午,赵志珂果然没有加班,收工后去了第七监区把推子借来了。我一看很高兴,吃完晚饭就让他在走廊西头大镜子前给我剃了光头。他问我为何剃光头,我说原来剃光头习惯了,时间长了还想回味一下剃光头的滋味。

一切平安无事。但几天以后,赵志珂趁别的犯人不注意时告诉我,他受到警察警告了。原来4日上午出工后,警察周善智、姚利民、李XX很快找到赵志珂,责问他为何给王金波剃光头。赵志珂说王金波让我剃,我就给剃了。由于偶尔也有别的犯人剃光头,警察不好多说什么,没有抓住此事追问,就问赵志珂你知道王金波犯的是什么罪吗?赵志珂说不知道,仅是因为住在一个监室,王金波平时对大家很友好,也喜欢跟我扯一些回族、伊斯兰教或者宁夏的事情,至于王金波犯的什么罪我就不知道了。警察说以后不准再给任何人剃光头了,尤其是王金波。警察还让赵志珂不要告诉我这件事,赵志珂答应了。

其实赵志珂很清楚我的案子。每个监区通常有几个非常特殊的犯人,比如“法轮功”,大家都很清楚。在多数犯人眼里,我这个“反革命”跟“法轮功”性质差不多。另外我不出工也不干活,是全监区惟一一个没有岗位的犯人,比较显眼。而我跟赵志珂住在一个监室,我早就跟他谈过我的案子,甚至一起谈过他也认识、但不熟悉的牟传珩的情况,因为当时老牟就在第七监区。比我大一轮的赵志珂1997年因盗窃当时的中共长清县委书记雷建国(2004年时是中共济南市委副书记,现在是中共德州市委书记)家里的财物被抢在新刑法生效之前判刑10年。2004 年秋天,他获减刑释放。

赵志珂告诉我这事不久,我又听别的犯人说,几天前警察在工地上强调,今后任何犯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剃光头。

这是另外一种没有道理的强制性行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是:“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根据这条规定,犯人有权决定自己留何种发型。新规范实施以后,我曾听菏泽监狱一个临时到山东省监狱学习技术的犯人说他们那里仍然强制规定所有犯人必须剃光头。今年又传来陈光诚在临沂监狱被强迫剃光头的消息。

看来,无论禁止剃光头还是禁止不剃光头(拒不剃光头的犯人会被禁闭),山东省监狱并没有改变其任意解释法律、肆意侵犯犯人人权的实质。我在山东省监狱接触过很多曾在其他监狱服刑过的犯人,他们都讲过监狱侵犯犯人人权的事实。中国有哪座监狱能严格遵守法律、保障犯人人权?

在监狱里的正式场合,警察在犯人面前自称“政府”,犯人也称警察为“政府”。虽然我从未用这个词来称呼警察,但我知道,警察手中的权力,的确来源于那个叫做政府的国家机器。三年前因为纪念“六四”,我和给我剃光头的犯人感受到了来自政府的恐惧。现在我再次生活在了大墙之外,不再用剃光头的形式来表达对“六四”的纪念了。但是,三年前那个恐惧的来源并未发生变化,对于任何试图公开纪念“六四”的人,它会毫不吝啬地继续施以恐惧。什么时候,一个人在中国公开纪念“六四”,而能免于来自政府的恐惧?

2007年10月25日,北京

《八九通讯》,2008年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