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0-18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2001)临检刑诉字第126号

(副本)(章)

被告人王金波,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4197210250211,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大学肄业文化,原系临沂市三株药业公司职员,住该公司集体宿舍。2001年5月24日被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斌,男,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金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89年,被告人王金波投寄声援信,积极支持“六四”暴乱活动,自此对共产党产生恶感,一直想结束共产党的统治,实行多党制。1998年9月,被告人王金波通过境外敌对分子与“中国民主党山东筹备委员会”领导成员谢万军取得联系。后谢万军寄给王金波《中国民主党公开宣言》、《中国民主党山东委员会注册申请书》、《致山东各地朋友的公开信》、《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前半部分)等宣传材料各100份。被告人王金波收到这些材料并在上面加注自己的姓名、通讯地址后,分别寄给江西、山东、江苏、四川、陕西、浙江、河南等10余省市的30余名同学、朋友,宣传民主党,诬蔑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治独裁”等,明确提出要“建立宪政民主政治体制,建立政治分权机制”。期间,被告人王金波先后撰写了《组党运动与争取公民权利—— 纪念98组党运动1周年》、《思想启蒙与当前的民运工作——纪念“六四”11周年暨98组党运动2周年》等文章,并予以传播,继续诬蔑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独裁统治,本质上是极权主义的一种实现形式”,“中共完全凌驾于法律、民众和其他党派、团体之上,成为不安定因素的总根源,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动荡和内战,导致国家分裂”,明确提出要“保存实力,智慧地开展工作,传播思想,启蒙群众,待机而发,选择适当的时机对现存秩序进行合理的冲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波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以传播宣传材料的方式,进行宣传煽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5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卫军
刘思维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章)
2001年10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附:1、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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