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4

王金波:国防军成了“党军”,直接与《宪法》冲突

不能自圆其说的《宪法》和《国防法》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谁领导谁,一直与宪法发生冲突。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国防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第1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由此可见,以解放军为主体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应该由国家中央军委领导。虽然《国防法》第3章《武装力量》中的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但是该条款与该法《总则》中的第5条“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相牴触,因为实施统一领导这个行为的只能有一个主体,那就是国家(通过国家中央军委);同时也与《宪法》第2条、第29条、第93条、第94条相牴触。因此,《国防法》第19条的规定是无效的。

63年来国防军逐步演变为“党军”

1949年10月1日中共建政当天,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宣布成立,同时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停止活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3条规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在这期间,虽然军队实际上掌握在中共手中,但毕竟中共内部没有管理军队的相应机构,只能通过国家机构的名义进行管理,而且,毕竟有几个非中共人士也是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成员。

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设立国防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即行撤销。虽然《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即武装部队的统帅权属于国家主席暨国防委员会主席。但从实际运作看,国防委员会是军事参议机关,无决策权、军队统帅权、军事决策权。实际上,《宪法》通过的当天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并组成了中共中央军委,作为政治局领导下的军事工作决策机关,在实际上掌控军队。但是,国防委员会仍有几个成员是非中共人士。

1975年文革当中,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宪法》规定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国防委员会被撤销,这样,军队赤裸裸地成了中国共产党的私产,连遮羞布都扔了。从此以后,非中共人士再也未能参与军队的管理——哪怕只是名义上。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才重新拾起遮羞布。但此后的30年证明,遮羞布再怎么遮羞,也掩盖不了解放军只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卫军的实质。

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政治改革,针对魏凤和上将的晋升令,这种习以为常几十年的任命方式,如果改变为两个军委主席签字,未免不是令人耳目一新的改革之举。进而理顺军队与国家与党的关系,修改混乱、冲突的宪法和法律条文,则是向着政治改革迈出的脚踏实地的一步。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独立中文笔会会员。)

(《明镜月刊》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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